2007年1月9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谁是受害方
李军红

  二手房想卖多少钱,房主开个价儿,之后交房产经纪公司运作。卖完房,按房主开价交付,一分不少,多卖的钱则作为经纪公司的佣金。这是目前房产经纪行业的通常做法,那么——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签订《售房委托合同》,只约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为代理出售价超出委托售价的部分。12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认定经纪公司的行为违规,终审判决双方所签委托合同无效,经纪公司要求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2005年底,周女士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出售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屋代理出售价格为60万元;委托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80个工作日;代理出售房屋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部分归经纪公司所有,抵做佣金;在该期限内经纪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周女士可另行出售该房屋或延长委托期限;委托代理期间,周女士不得将该房屋自行出售、拒绝出售、转委托他人出售或提高约定价款;周女士违反约定,造成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经纪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周女士应支付房屋代理出售价款的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周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房地产经纪公司。
  2006年4月,经纪公司以周女士拒绝出售房屋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与周女士解除《售房委托合同》并要求支付3万元违约金。庭审中,经纪公司称其于2006年3月24日与第三人张某签订了《购房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第三人购买周女士委托经纪公司出售的房屋,价格为73万余元。同日,第三人向经纪公司交纳了7万元购房定金,后因周女士拒绝出售房屋,经纪公司将定金全额退给第三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合同无效,经纪公司要求周女士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房地产经纪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经纪是指为委托人提供房地产信息和居间代理业务的经营活动。房地产经纪公司在代理房屋买卖过程中,应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非法赚取差价。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中未约定具体的中介服务费标准,只约定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为代理出售价格超出委托售房价格的部分。房地产经纪公司与周女士约定的房屋售价仅为60万元,房地产经纪公司自述欲出售给第三方的房屋售价为73万余元,其赚取的中间差价高达13万余元,显然违反了国家关于房地产经纪行业的各项规定。
  据办案法官介绍,经纪公司与房主签订的委托卖房合同,实际上等于经纪公司仅凭一纸合同就将房屋“收购”,意味着经纪公司可在合同期限内高价卖出,赚取高额的佣金,如果卖不出去自己没有任何损失;对房主而言则不能毁约,否则就要缴纳不菲的违约金。房屋一旦高价卖出,房主得知约定售价过低,再后悔往往因事先有约不得不自认倒霉,使房主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失。     (李军红)